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学校类别1000各类高职院校137200013530001335000130800012610000119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人)
注:、清真食堂按就餐人数,其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05生。
第四十条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室)、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学生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水泵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保安、保洁、绿化、传达室、室外厕所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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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表17
学校类别学校规模(人)各类高职院校
后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办学规模(人)
1000210
2000186
3000162
5000111
8000109
10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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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四十一条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第四十二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宜设计为多层建筑,实训实习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与相关规范合理确定建筑层数,满足教学功能和操作工艺要求。第四十三条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其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变化的特点,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第四十四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及预制楼梯构件。第四十五条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第四十六条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四十七条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第四十八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