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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审计法》、、和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审计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形象,损害被审计对象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第三条效能建设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效能建设督查组具体执行,督查组由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其职责是:1、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2、开展宣传教育;3、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暂定每周一次);4、通报检查情况并拟定处理决定。
f第四条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1、继续执行不合法或失效文件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3、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或意见置之不理的;4、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的;5、到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6、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其他财物的;7、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安排的公款旅游的;8、利用工作便利为社会审计组织介绍审计业务,通过其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的。第五条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区政府效能建设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追究责任:1、各科室没有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或执行不到位;2、上班时间串岗、脱岗、迟到、早退的;3、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的;4、上班时间吃早点、买菜、干私活的;5、工作日有违规午餐饮酒的;
f6、节假日值班不到岗的;7、外出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8、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公车私驾、私用的。第六条对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并根据情节作出相应经济处罚。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四、五条所列行为,受到区纪委或上级机关批评教育的,局党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全年综合奖;受到区纪委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局党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扣发全年综合奖,待岗2个月;受到区纪委或上级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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