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为增强全站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改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各项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特制定我站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事项1.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3.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4.对应急事件或值班期间的急办件,不负责任,没有按要求办理,处置不当,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的;5.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6.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
f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7.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8.其它违反工作内部管理规定,影响工作效能的。二、责任追究种类和方式(一)责任追究的种类。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减发或停发相关福利待遇;取消一定期限内评选先进和晋职资格;行政处分;责令停职检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所列种类,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另有规定除外。(二)责任的认定。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的过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人故意导致过错或多次过错,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人主动纠正过错,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追究。站班子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分工,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站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自己分工的工作负责,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责。对应由自己把关的工作,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除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三、责任追究的程序(一)责任追究的提起
f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5、新闻媒体的报道;6、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7、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二)责任追究决定的做出凡出现以上责任问题的,由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