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州市规划局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住宅内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等半开敞空间的建设及其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位于建筑结构内的半开敞空间均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位于建筑结构外的半开敞空间的面积计算办法如下:住宅位于建筑间距标准为1H及以上的区域,半开敞空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出楼层梁底净高;位于其他区域,半开敞空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出楼层梁底净高的07倍。符合该要求的半开敞空间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套内建筑面积的
1
f15。第四条非居住建筑的空中花园、活动平台、阳台等半开敞
空间,外围有围护结构或栏杆高度为15米及以上的,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外围无围护结构且栏杆高度不足15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公共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等,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公共架空层是指用于公众活动或者环境绿化的、开放式的开敞空间。主要包括首层架空、结构转换层架空及避难层的避难空间;应保证有一定的规模,最窄处的净宽度不得少于3米;因安全需要可以设置栏杆,但不得围闭。除首层、结构转换层和避难层外,其它楼层如确需设置公共架空层的,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该楼层建筑面积的12,且不得围闭。
第六条除复式住宅的客厅外住宅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小空间的办公、商业用房的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5米。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为窗台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飘窗飘出结构外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过05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外围、无围护结构且净深不超过05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
2
f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建筑结构内或净深超过05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