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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将来做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其具有如下特点:(1)申请人总是原告或者即将处于原告地位的利害关系人。(2)申请保全的时间只能是在起诉前或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做出判决之前。(3)财产保全的范围只能是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且申请人要对自己申请保全的范围负责,不得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f(4)财产保全的措施只能限于《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那么什么才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呢?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原因很多,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从申请人的角度看,因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那么,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上来讲,我们说申请人实际上是不可能出现申请错误的。因为申请人只要履行提交申请、提供担保、提供线索等义务,其他的有法院审查把关,如果程序有问题法院不可能做出保全的裁定,也就无所谓保全错误,既然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那么即使错也不是申请人的程序上的错误,只能是法院的错误或者非财产保全程序上的错误。另外从非财产申请保全程序上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原因有:(1)在诉讼结果上申请人败诉。(2)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3)虽然起诉但被驳回。由于这些原因所导致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二)从法院的角度看,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般是应当依申请人的申请来裁定财产保全的,只有当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的风险或有证据表明被告可能有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后是否会出现错误呢?首先看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只要是从形式上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程序上的义务,就不会出现程序上的裁定错误,如果有那也是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因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是在诉讼之初甚至诉讼之前提出的,法院此时只能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可能、也不需要对申请做更多的审查,尤其不可能审查申请人是否能胜诉并以之确定应否准许财产保全的申请,所以说这种情况下如果裁定保全后出现错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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