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第345条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三、不得造成积水。第346条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第四章
地形设计
f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第412条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第413条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第414条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第415条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第416条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第417条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第418条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地表排水第421条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的规定。第422条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表421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三节水体外缘第431条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第434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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