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一、考试形式1、闭卷考试;2、分单选题、多选题、简答和案例题。二、主要知识点分布1、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2、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召集的程序、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召集的程序: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表决比例的要求: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f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