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在责令办理通知书下达30日后仍未办理申
f请接驳手续的,经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可以由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以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第九条未被城镇排水管网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厂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污水达标排放。处理后的污水排放,除需获得环保行政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排污口的设置,须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执行。第十条承担城镇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三章城镇排水许可
第十一条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不论是排水户或非排水户,其污水均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产生、排放污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生产用水单位、经营服务用水单位、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非排水户,是指仅排放日常生活污水的城镇居民住户。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非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无须申请城镇排水许可证,但需依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无论排水户或非排水户,向排水管网以外的河涌等水体排放污水,除需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范围与申领要求向环保行政部门领得“排污许可证”,其排污口的设置,须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执行。第十二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城镇排水许可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六)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