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污水收集的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以及城镇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涌等。
城镇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全市排水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排水规划由各区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市级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实施。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自建排水设施需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