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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
房出售给
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
品房预先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
产中介服
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
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
售管理工
f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
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
的销售管
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
f使用条件
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
度和交付日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
目手册及符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
处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
为合同标
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
售的方式销
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
售未竣工商
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f第二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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