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迟了其民营化时间,在2014年之前,政府持有DBJ的股份不低于13,条件具备时再逐步减持股份。四、对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启示当前,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期。日本政策性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其改革的相关经验和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从日本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改革中我们得出一些启示:(一)辩证看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政策性金融应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而不应替代市场。但是,日本政策性金融对经济的介入程度过深,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部分市场失灵恰恰是市场没有充分发展的结果,一些通过政策性金融发挥作用的领域事实上可以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实现。如果不去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而以弥补市场失灵为由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则是本末倒置。因此,需要辩证地看待市场失灵、市场发育与政策性金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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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破除行业垄断,提高金融业市场化程度,在此基础上,再稳妥发展政策性金融。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边界政策性金融是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而采取的特殊政策安排,其职能具有“阶段性”特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也应随着职能的调整而调整。一是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需要动态调整。商业性金融机构有能力和意愿承办的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适时退出,不与之竞争。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拓展新的政策性业务领域。二是避免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重叠。否则,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会产生不当竞争,降低政策效果。(三)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治理架构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是造成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不力、坏账大量增加、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深化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治理架构,在合理界定政府与政策性金融机构责权利边界基础上,构建不同层级的事权划分与决策机制,建立具有部际协调职能的董事会制度。其中,事关国家利益的重大项目由国家决策;一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董事会决策;管理层负责日常运营,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将部分职权授权管理层,以提高决策效率。(四)探索建立政策性金融发展评估机制政策性金融服务具有特定政策目标。因此,需要对照既定的政策目标定期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检验政策执行效果。我国自1994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