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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
作者:郭栋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
【摘要】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法官审判案件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予以裁定。但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法律滞后性的特点也凸显出来,一些新型的社会纠纷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产生了法律漏洞。那么何为法律漏洞,对其如何予以弥补,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关键词】法律漏洞;自由裁量权;制度完善;漏洞弥补一、法律漏洞的定性及产生的相关因素法律漏洞,德国学者认为其是“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所谓不圆满,即对法律应当对某种社会关系制定法律予以调节而未制定的状态。因此,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上的不圆满状态。台湾学者黄茂荣将法律漏洞归纳为三类:(1)法内漏洞;(2)无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法律上有意义应当予以规范而未规定,致使法官的漏洞填补没有任何现行法上的根据;(3)有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社会的变迁和进步所产生的新事物所引起的矛盾,其应当是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只因立法者无法预见而在其出现一段时间后法律上没有规范的情形。笔者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等原因,使得法律从内容到适用产生各种问题的因素。法律漏洞的产生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往往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在进步,同时不断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纠纷,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本应当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纠纷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二)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既有限又相对广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适用。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较低,制定出的法律规范适用性较差或者对于应当适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未能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出现问题,同时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三)法律规范的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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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制定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往往采取较为抽象的法律规定,而不会予以详细阐述,由此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而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和笼统,会导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