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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答案异议:有异议才有进步!此题有0条评论,点击查看并发表您的评论或异议!24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本题有3条评论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评析:考点:按分共有的内部关系解析:题干所描述的情况为对按分共有物的改良行为,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
f人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25不定项: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节拖拉机搁置不用,乙、丙均有出卖拖拉机之意,但正值甲外出未归,乙、丙急需钱用,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赵某,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分割取去。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卖掉拖拉机,乙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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