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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
甲方(原用人单位):乙方(新用人单位):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工伤职工(身份号码:)
的工伤保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此协议,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一条甲方同意解除与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关
系转出手续。乙方同意承接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第二条自甲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完毕之日起,该工伤职工
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三条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办理完毕当日,甲方应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批复原件一份、加盖有甲方单位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给乙方,乙方应在当日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转入手续。未在转出当日办理工伤职工材料交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未在工伤职工材料交接当日办理工伤职工转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工伤职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工伤职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五条第六条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此协议自甲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完毕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定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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