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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收负担分析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是构成企业的现金流出项目,对企业的经营同样会产生影响。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f80006000÷117×17291(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也就是说,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1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6000÷1】7×1758120(元)2赠送20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2000÷117×171200÷117×1711624(元)共计应纳增值税为581201162469744(元)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6000÷117×1758120(元)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一增值税的税收负最低。那么,方案一是不是最佳方案呢?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分析2008年1月1日以后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其适用税率为25。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此政策条件下,上述促销方案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会存在怎样的区别呢?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006000÷117600×2527735(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其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060001200÷117600×2544829(元)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的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现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其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赠送现金不符合国税函2008第875号文件第三条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要求,即应把其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所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06000÷117600×2570470(元)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可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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