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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2722151319GBJ14090(1997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第一章第10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10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第10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第10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第10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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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10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第二章第10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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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10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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