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1997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第一章第10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10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第10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第10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第10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f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10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10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第10204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