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等,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第十五条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第十七条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三章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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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八条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第二十条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第四章退出第二十一条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工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