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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加入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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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第十一条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第十二条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第十三条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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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