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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银发[2007]3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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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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