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二、转让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
f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申报材料已确定承让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书面申请(转让、承让双方共同申请)。(2)转、承让双方的转让协议,联建建筑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联建协议书,分割转让的须提交分割转让方案(协议)及分割平面图。(3)转让方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国有、集体单位改制的应提供改制有关文件。(4)法院裁决转让的,须提供人民法院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浙高法(1999)2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资料。(5)土地权源依据,如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征地批准文件。(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承让方房产证、契证。(7)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承让人身份证明文件。(8)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9)国土部门就申请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等给予规划管理部门的征询意见。(10)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国土部门征询意见的回复,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其中同意按现状土地条件和现有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无需提交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11)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地价确认材料、国土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图
f(经审核无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