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一、服务内容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五条。
Ⅰ、申报材料的一般规定
(一)转让方(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或权属来源合法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申请审批
原件3份
(三)转让方(承让方)、出租方(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
(四)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
复印件3份
印件3份
原件1份复
(五)拟转让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10001:
500)
原
件3份
(六)1990年以后,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用地)批文以及用地红线
图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缴款发票
复印件3份
f(八)转让方(承让方)、出租方(承租方)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3份
(九)转让方(承让方)、出租方(承租方)协议原件3份
Ⅱ、申报材料的特殊规定
(一)若系国有企业的须提供主管机关批复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若系司法机关处置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处置的文书
原件1份、复印件3
(三)原土地使用者原作建设用地的,在转(出租)时还应提供该幅土地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及其附图(1:5001:1000)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拟转让宗地转让(出租)后若作为大中型项目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供建设用地
预审并案意见书(含地质灾害危性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1
份、复印件3份
(五)若系土地转让(出租)后用作非经营性用途须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还应当提
供土地出让合同文本(草签)及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发票(此件不退
回)
原件1份
(六)若系土地转让(出租)后用作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除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收益金)外,还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的承让方或承租方发出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150011000原件1份复印件3份
f(七)属外商企业的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98年及以后发的)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若系中方出租给外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