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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f二、扣除类风险提示1.工资、薪金●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示:(1)工资薪金必须已经“实际发放”。(2)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即“(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符合以上标准方可在税前扣除。(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提示:
f(1)上述费用首先是“实际发生”,提取的不算;其次是基数问题,以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为基数;再次是比例要符合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和25。(2)职工福利费超过比例部分不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4)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在此有不同之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3.工会经费●政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24号)。●提示:
f(1)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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