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合伙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第七条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f(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合伙企业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合伙人会议的授权,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共同组成。其中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指派3名成员,其他有限合伙人可指派2名成员。投资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45以上人员的同意通过,并签署形成书面投资决议。投资决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发的支付通知,送达托管银行审核后才能够完成投资。
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当所表决的被投资项目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其所代表的投资人之间为关联人时,该关联委员的表决权应在表决基数中扣除。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f1、制定基金的募集方案;2、决定报请合伙人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3、制定投资方案;4、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5、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6、根据合伙人会议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合伙人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的同意。第十四条项目初审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收益及风险进行审查并形成文字报告,供总经理决策是否对项目启动进一步调查研究。第十五条项目初审会由总经理牵头,由投资经理、法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可在必要时决定合伙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