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豫依法行政领办〔豫依法行政领办〔2011〕72号〕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是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一)清理范围和重点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政府2011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以及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二)清理方法和步骤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规章和规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