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活动及其场所的总称。r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r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应当依法运行,遵循自由择业、自主用人、平等竞争、公开公正的原则。r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依法实施宏观管理。r
劳动力市场公益性公共建设所需经费,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为主,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多渠道共同筹集。r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r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同订立及履行、社会保险金缴纳及给付、劳动保护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工、违法中介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取缔非法的劳动力交易场所,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r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r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包括:r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公益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r
(二)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公益性或者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r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大力发展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r
第九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
(一)符合当地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r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r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r
(四)有两名以上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