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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的责任之一。新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f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四、重拳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及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今年3月31日,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白窑村的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井下39人死亡,地面5人死亡。经查,事故发生时,该煤矿还处于停业整顿期间。很多矿井发生安全事故,都是违法生产造成的。他们之所以敢冒那么大风险私自开工,是由巨大经济利益驱动的。对这些违法违规者,决不能手软。新的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60条分别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第及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突显重拳打击、从重处罚。五、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安全,切实维护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利益,职业危害不提前告知要担责。新的安全生产条例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安全,不让“开胸验肺”的悲剧重演。新安全生产条例特别增加了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的条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特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同时,单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的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六、危险信息公开,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检举控告权”,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说“不”。新的安全生产条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工人不仅有“拒绝权”,还有“知情权”、“检举权”。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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