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通过省人大第三次审议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00805
稿件来源: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经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于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是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结果,历时近两年。与原条例相比,修改条款比例达80之多,区别之处主要体现以下几点:一、明确责任,减少推诿,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新体制。《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在地方各级政府层面,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在各有关部门层面,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强化安全基础。在生产经营单位层面,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要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在群众层面,要重视发挥职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决策,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各级领导的安全行为。在社会层面,要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形成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机制。二、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难逃责。原安全生产条例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没有规定经营单位的责任,单位只负责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只有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单位不用负责。新的安全生产条例对这一点做了弥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明确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单位和其负责人都要对事故负责。三、强化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物质保障。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应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