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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莲民交初字第528号原告:于洁。法定代理人:于庆星。委托代理人:杨玉善,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泽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59号。代表人:王爱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洁与被告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洁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于洁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洁撤回对被告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收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于洁负担。代理审判员赵颖颖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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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员
臧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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