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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谢某某,男,200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吕军,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系原告谢贵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立,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9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兴平,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系被告唐世超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住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中段。负责人刘兴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唐兴平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吕军已与被告唐某某、被告唐兴平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吕军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唐兴平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其行为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永生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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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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