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考察核定。
五、工程价款与支付
第十八条合同价格的调整按以下条款处理:1、本项目工程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作调整。在合同价款总额不作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发包方保留对各单项工程量增减调整的权力,合同总工期不调整。2、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综合单价不变,合同价款相应调整;3、项目实施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原清单中未列的子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是同比例下浮(承包方总报价在预算总价下浮的比例)。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到承包方在工程投标时提供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帐号上,或者承包方书面指定的用于本项工程的专项帐户;2、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30%后,经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后,发包方进行第一次付款,按验收合格单元工程量的工程款的70%拔付,工程资料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不进行工程款支付3、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其委托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并在省厅第二次拨款到账后进行第二次拨款,在承包方工程资料和财务审核手续完备的
前提下,工程款拨付到工程总价款的70;
f4、在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合格并在资金到帐后90天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0;余下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算清退。
六、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核定
第二十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承包方必须按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定以施工设计(包括设计变更)为依据,以实际工程建设为准。工程量的核定由监理分项分单元审查签证,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由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和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现场代表联合审核签证。
承包方进场后,承包方应迅速自主进行工程量现场核查,对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部分在正式开工前应申报复核,在核查申报的实际工程计量时,对大于清单量的经监理审核、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小于清单量的按实际发生计量。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10天之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等资料;
2、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洽商记录;3、中间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4、工程竣工图件。包括单体工程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