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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第十一条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第十二条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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