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区分所有权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究竟对广大业主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记者特意邀请广州资深房地产律师、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敏为市民解读司法解释中与广市民密切相关的内容。1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新的司法解释对业主的认定有了新标准,即购房人未收楼并不被认定为业主,也不能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区分所有权解释》确,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明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以认定为物但可《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律师意见:陈敏表示,按现在的司法实践,市民购房签了购房合同并完成了登记备案,就会被认定为业主,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但《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的判断标准是办了产权证,或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合法收楼。这样一来,购房人未依法收楼的就不被认定为业主,既然不被认定为业主,那么业主相应的权利如投票权、收益权等,也就不能享受了。提醒:《区分所有权解释》实施后,开发商有可能会以此来威胁业主收楼,所以业主在收楼时要留个心眼。露台规划上属房屋算个人所有按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大家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而在《区分所有权解释》中,似乎对这个规定有所放宽。《区分所有权解释》明确,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可能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这部分,具有产权。律师意见:陈敏表示,上述规定不是指所有的露台都可以作为房屋的专有部分。作为专有部分的露台的前提条件是露台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但是目前广
f州楼宇规划中没有这样的露台。陈敏说:“现在送给业主使用的露台多是在裙楼楼顶上或天台上,规划上都是消防通道或避难层,不是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不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