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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
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其它事故。(五)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标志和安装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一)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和发生安全事故。(二)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防止环境污染。(三)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固体废弃物暂存库,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第十三条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一)生物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购置、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二)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在生物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BSL-1,BSL-2,BSL-3,BSL-4)中进行。实验室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其中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在有资质的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项目须报省级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在一级、二级生物实验室中进行。(四)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再行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有毒物质的物品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
f置,严禁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设备,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两类。(二)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三)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四)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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