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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积极配合运管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3、管好“车源头”。要重点加强对机动车货运经营者和维修企业的监管,规范货运企业和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各级运管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的排查,对有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嫌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监管。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尤其是擅自改变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督促其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4、管好“人源头”。要重点抓好对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建立营运驾驶员的信誉考核档案,“黑实行名单”制度,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f5、把住“一路口”。要重点加强对公路路口的监管,积极开展稽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货运装载点的查处力度,发现超限车辆立即查处,同时要将超限车辆情况抄告治超有关单位。6、各级货运源头治理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源头治超工作落实情况,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查获已出场(厂)违规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治理组严格按照责任倒查的程序,对货源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货源单位的违法行为。(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全面集中治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路面执法监管力度全面提升。1、在治理对象上,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辆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发2008412号)的标准对超限车辆进行治理。2、在治理范围上,要以二级公路和普通公路上的桥梁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在保证固定检测站点正常工作的同时,要根据超限车辆运输规律抽调执法人员进行流动巡查,打击绕行检测站点的超限车辆。农村公路要采取限高、限宽保护措施,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超限超载车辆的绕行路段。3、在工作模式上,实施区域联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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