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流程图
f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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