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
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要求。(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推广前景。(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善情况。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提出示范
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三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
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帐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
f行。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
部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f附1: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用示范项目)应用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三、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