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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三)根据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四)根据记帐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五)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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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八条
会计记帐规则: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
用记帐人员写的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
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
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财务核算部主管分别签名或盖章,
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必须用钢笔填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
珠笔,并严格按时间、序号进行登记,不得颠倒时间和序号。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
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
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月末登记。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
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
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
帐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
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向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
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
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
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
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
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
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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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
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
据。
(九)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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