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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工作,发挥会计部门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核算、监督、反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工作由财务总监进行总体领导,由会计部完成主要的会计核算、出纳工作。
第三条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公司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涉及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第二章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帐目清楚,报帐及时。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
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
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据实对
经济活动予以反映、监督。
第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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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员、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会同财务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
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董事
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由会计
员和会计部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
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报
告。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直接
上级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
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办理交接手续时,由直接上级负责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
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如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财务总监
批准。
第十六条
凭证采用现金、银行、转帐三种凭证作为记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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