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
(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职业病危
岗位名称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职业病防护措
病危害
施
喷漆车间
甲苯
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a白细胞计数低于4×109Lb血小板计数低于6×1010L2造血系统疾病
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防毒面具通风排毒设施
正己烷
多发性周围神经职业性慢性正己防毒面具
病
烷中毒
通风排毒设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
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
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
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
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
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
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
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签章)年月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年月日
f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
(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职业病危
岗位名称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职业病防护措
病危害
施
缝纫车间
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
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a白细胞计数低于4×109Lb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