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
f。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一名经理,由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八)执行董事授予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