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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
二方共同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
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信息、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研发、设计、销售企业管理、商务信息、财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商
务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
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未经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房地产事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数额
认缴情况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30年内30年内
货币货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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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12月底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