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由1875年通过的3个宪法性文件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组成,是法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并非系统完整的宪法典的宪法,也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18751940年)的一部宪法。它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标志着法兰西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后,议会又对该宪法做了若干修改和补充,从而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复辟之路。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众议院依选举法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参议院的组成、选举方式和职权将由一项特别法规定。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第三条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制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总统统率武装部队。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第四条自本法颁行之日起,如国家参事职位出现空缺,共和国总统得在内阁会议上任命从事日常事务的国家参事。以此方式任命的国家参事,只能由在内阁会议上宣布的法令罢免。……
f第五条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
第六条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如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两院须立即联合选举新总统。在此期间,内阁将被授予行政权。
第八条两院有权根据各自依绝对多数票分别作出的决议,或自动地、或经共和国总统之要求,宣布有必要修改宪法。当两院都作出这一决议后,两院将组成着手修改宪法的国民议会。关于全面或部分修改宪法的决议,将由组成国民议会的成员依绝对多数票作出。
第九条政府和两院设在凡尔赛。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4日通过)
第一条参议院由三百人组成:二百二十五名由法国各省及殖民地选出,七十五名由国民议会选出。
第二条(注:本条为参议员的名额分配;具体规定了各省及殖民地得以选派的参议员人数。)
第三条只有年满四十岁以上的法国人并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者,才可当选为参议员。
第四条各省和殖民地的参议员以绝对多数派选出;如有必要,则由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