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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注解
本条规定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另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
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十五条【交通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六条【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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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问,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履行职责的规定。其为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
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实施的主体是所有的人民警察,而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为各警
种具体的工作范围,且为“紧急情况”。本条规定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时,即使不是在工
作时间内也应当履行职责,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杜绝借口不在工作时间内而逃避履行职责的现象;另一方面也确
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况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基本义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一条【救助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它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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