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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
19、权利的界限
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时间范围的划分。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
f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20、权利的滥用的构成要件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权利利己的属性,还应当再设道德上的标准来认识权利行使的意义。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权利滥用一经认定,必然伴随两种法律后果,首先是被滥用的权利归于消灭。其次由于权利滥用而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将依性质和程度而引起刑事的、民事的等法律责任。
21、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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