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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
4、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
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5、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f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6、法的空间效力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
7、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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