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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岗位,应当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的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1、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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