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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发〔2005〕2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
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f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
f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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