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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送达困境的思考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民事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送达制度在立案、答辩、诉讼保全、开庭、判决、上诉及执行等各个程序的运作中均显现出独特的价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并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当前,送达难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不能已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并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为此,笔者试图查找导致送达难的主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解决送达难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一、送达难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最基本、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当前基层人民法院送达难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直接送达难的问题,直接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直接送达立法的不科学,导致直接送达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为了有效监督司法权力,防止送达人滥用权力,法律设置了严格的送达程序、条件及证明手续,并强调直接送达是首位送达方式,
f其他送达方式只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适用,送达风险亦由法院独立承担。由此,在送达过程中,当事人并没有真正地参与进去,也没有被赋予表达、处分的权利和自由,这就造成送达不能时责任承担机制的不合理。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当事人对风险认识不足。部分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来法院起诉,没有认识到被告下落不明将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者判决无法执行等风险。所以经常有原告在起诉时根本不清楚被告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而是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可见,法定代收人必须是与受送达人同住且成年的家属,送达人员因此会遇到很大麻烦:一是代收人是否与受送达人同住或其是否成年,送达人员无法判断;二是代收人主观上为规避法律会慌称未成年或不同住;三是不同住或者有成年家属或亲友代收法律文书只是举手之劳,但碍于法律规定而不能直接送达,因此送达人员不得不一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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