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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审核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刘慧郡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7年第09期
(杨凌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陕西杨凌712100)
【摘要】针对人事档案材料中出现的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情况和由此导致的工龄难以计算问题,本文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对下乡知识青年、军队转业人员、工人等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例证分析。认为:国家应该出台一个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专门规定,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把接收关,管理档案材料的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出具档案材料。
【关键词】人事档案;参加工作时间;工龄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于个人或组织等方面的原因,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经常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工龄难以计算。这就需要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考各种档案材料,对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认定。
一、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发现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存在的问题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计算工龄的起始点;工龄是参加工作的总体时间,不包括中途因故间断的时间。
目前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对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毕业时间、上班报到时间、起薪时间、转正定级时间、缴纳社保时间不统一等原因导致参加工作时间填写、记载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存在因下乡知青、参军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等参加工作材料不齐全或不好界定等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是个人为了私利,故意填写错误,或出于不懂造成的填写错误;二是有些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或对相关政策不熟悉造成的填写错误、材料丢失;三是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专门的认定政策规定,各个地方或者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认定依据有时候不太一致,人才流动后就会导致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出现和以前不一样的情况。
二、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政策依据及实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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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但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下乡插队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r